电商带货直接搬运他人创作短视频侵权吗!电商带货时直接搬运他人创作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对网络“搬运工”以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了促销图书,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两个自媒体账号,定期发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镜讲解的带货短视频。2023年2月,该公司发现其发布的两条带货火爆的短视频未经授权被同一平台的另一账号转发,并在视频下方设置了相同书籍的购买链接。为保障自身权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2023年4月,该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内容的公证书。之后,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某网络平台为被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某网络平台披露了某账号注册人为李某某的信息,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24年4月,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首发截图公证证明该公司系涉案两部作品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被告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原创的涉案视频搬运到自己的账号,并在视频下方设置了书籍购买链接用以推广赚取佣金,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已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被告已删除了被诉侵权视频,故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5000元。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伴随短视频带货热潮的兴起,搬运带货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也随之产生。部分商家利用他人精心设计的带货短视频销售商品并从中获利,窃取了他人的智力成果,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通过认定私自搬运他人原创的带货视频推广商品构成侵权并判令赔偿,彰显了人民法院净化网络销售市场,保护原创视频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功能,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