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食品商店的店长。2021年他应聘到这家商店工作,因表现出色,两年后被提拔为店长。2023年7月,李某因欠下网贷和信用卡债务无力偿还,便打起了商店货款的主意。他以店内收款账户有限额为由,让客户将货款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由于李某是店长,客户没有怀疑便将货款打给了他。
商店明确规定禁止店员用个人账户代收货款,所有货款必须通过店铺收款账户和收款码收取,并且每一笔收款截图都要发送至店内工作群。为了不被发现,李某在私收货款后,使用PS工具对客户的转账截图进行处理,删除时间后再发送至工作群。截至2024年1月,李某利用该手段共收取货款35万余元。
2024年1月12日中午,商店会计在使用公用电脑时偶然发现李某微信对话框内有一张客户发来的支付成功截图,显示收款方是李某的个人微信。会计觉得不对劲,向老板汇报。老板仔细盘查账目明细后发现了李某私收货款的行为,随即报警。
事情败露后,李某主动退还了8万余元。同年4月,李某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剩余的27万元,最终取得了老板的谅解。检察官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李某社会危害性较小、自首并全力退赔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