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泡泡玛特等潮玩产品热度越来越高,有些商家动起歪脑筋销售“山寨”产品。邱某甲系A工艺品公司法人,拉拢潘某某、陈某某、邱某乙、尧某某四人仿制泡泡玛特产品进行销售。五人通过网上购买泡泡玛特玩偶、网络搜索泡泡玛特图片等方式制作磨具,通过倒模、打磨平整、喷漆精修、上色烘干等工序完成仿制。
截至案发,五人擅自生产外观、形状与泡泡玛特相似的玩偶2000余件,并通过网络销售,销售金额达542万余元。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甲等五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五名被告人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邱某乙、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七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