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过八旬的投资者在2021年投入105万元购买了一只公募基金产品,两年多时间亏损约30万元。该投资者将相关代销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经过两次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损失利息。二审法院则认为,投资者自主决定购买理财产品,且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理财产品为博时基金旗下的博时成长领航混合。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在发行阶段吸引了超百亿资金认购,引发市场关注。原告赵某于2021年1月15日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工作人员指引下,通过银行APP申购了该基金,共计105万元。2023年4月27日,赵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金额约为75.03万元,亏损金额约为29.97万元。
赵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中石化支行赔偿自己损失29.97万元及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并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对某中石化支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某中石化支行作为销售者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赵某投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某具备一定知识和经验,对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中石化支行按70%比例赔偿赵某损失及相关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中石化支行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或予以改判。该行在上诉中提出三点理由:赵某自行通过银行APP操作购买基金,银行网络销售过程符合适当性原则;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赵某购买的基金与其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赵某的财产损失与银行无直接因果关系,其在多个时间段可以赎回但选择继续持有,最终导致损失最大化。
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依旧围绕银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以及银行对于赵某的损失责任承担如何认定这两点进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石化支行确认案涉理财产品属于中风险级别,赵某在申购前做过多次风险评估,具备投资低风险至中高风险等级产品的资格,说明银行对赵某的风险认知和投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此外,赵某本人有明确的投资意向,银行在销售时也做出了风险提示行为,应认定银行已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二审法院还指出,导致赵某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而非银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根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案涉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基金博时成长领航混合成立初期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18.93亿元,认购户数超过20万户。然而,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该基金合计规模缩水至37.46亿元,自成立以来累计亏损30.40%。目前,该基金由陈鹏扬、郭康斌两位基金经理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