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 针对“幼儿园小朋友闹矛盾,对方家长上门掌掴小孩并推倒老人”一事,一段31分钟的房内监控视频曝光,视频显示,孩子爷爷与鲁某推搡摔倒后,曾几次挣扎向厨房取东西,被现场人员拦下。过程中,孩子奶奶曾冲进厨房抱住爷爷,阻止他从厨房拿物品,并喊着“没必要,没必要”。小孩哭着喊“爷爷不要,爷爷不要”。
从监控视频能看出,幼童被掌掴后,老人先是上前质问,推搡打人者,打人者此时并未离开,即便打人者嘴上说着忍不住,但根据其前行为(温和的说着话就给孩子一巴掌),不能判定其侵害行为终止,只能说暂停。 老人手持凳子的攻击动作,是对打人者侵害行为的制止与回击,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打人者完全没有受伤)。 打人者面对老人的攻击,并非没有其他选择,比如可以退出别人家,如果出了门,老人追出去攻击,那才会产生性质上的争议。 重要的是,面对正当防卫,是不能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
警方的通报里,说的是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并没有对是否具有防卫性质进行认定。 但是,从现场视频来看,两人的行为应当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以“防卫”为目的,也就是是为了阻止对方实施侵害行为而实施的伤害。 而在这件事里,鲁某某殴打幼儿当然是不可原谅的。 但祖某某起身阻拦后,鲁某某并没有继续实施伤害的意图,甚至在祖某某用塑料凳子砸了鲁某某以后,鲁某某也只是去拉自己家的孩子,准备离开,并没有继续实施伤害的意图。 所以,祖某某无论是砸塑料凳子,还是抄起椅子,都是为了给鲁某某造成伤害,而不是为了防卫。
而鲁某某这一方,本来殴打幼儿就有错在先,在祖某某抄起凳子以后,他就站在门边,而且当时被打孩子的奶奶也已经去拦,他完全可以通过打开房门回避的方式来避免冲突,并没有通过伤害祖某某的方式实施防卫的必要性。 因此,他的行为也是为了给祖某某造成伤害,而不是一种正当防卫。这也是他为什么会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实施时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还有,有些人说面对孩子之间的问题没有更好的办法处理,但这个新闻从头到尾没有表明打人者有找过教育部门,公安局,法院的说法,自己不去找,张口就说找了也没用,这不滑稽吗?
还有男的也不算正当防卫,男子掌掴男童时,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不违反刑法(如果老人要求他出去,有可能构成入侵住宅罪,但这个造成的结果很轻,应该不犯刑法)。因为从观察上看,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的伤害。也就是这个时候收手,还不至如被刑拘。 老人看到了男子掌掴男童,举凳子砸,这个没有造成男子的伤害,而且是因为看男子进入住宅掌掴男童,才举凳子砸。 刑法上有非法侵入住宅罪,公民在自己的住宅中受法律保护,有权要求已经进入人员离开,
如果不离开,完全可以采取自卫手段,要求别人离开。 问题就是出现在,男子推到老人,导致了老人骨折,骨折是刑法上轻伤(刑法上的轻伤和现实中人们的认为的轻伤不同,需要有签定机构签定),这时男子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加上犯罪地点位于老人住宅,有视频证据,这时法律上的刑事犯罪就跑不了掉了。 所以在男子推到老人导致骨折以前,都是不违反刑法的(如果老人要求他出去,有可能构成入侵住宅罪,但有争议因为造成的结果影响相当较小),因为没有造成刑法要求的结果(如导致人轻伤及以上)。
男子是进入别人住宅,男子也没有受到刑法上已经造成了的结果威胁。假设男子没有因为举凳子砸造成了刑法上的伤害,男子再出手就有可能是正当防止(但这个是有争议的,因为刑法上有入侵住宅罪,别人可以说是你入侵住宅在先(打小孩))。但法律没有如果,因为举凳子砸没有造成男子刑法上的伤害。 即男子的“正当防止”是不成立的
其实,在了解完整件事之后,我内心挺恐慌的。 我在想,如果以后我有了孩子,他在学校被欺负,被其他孩子校园欺凌,我去找老师、校长理论,如果他们告诉我“只是小孩子打闹”怎么办?如果我去找警察,他们同样也告诉我“只是小孩子打闹”怎么办? 如果是这样,那打人者、欺负人的孩子是不是付出的代价太小了,今天他欺负我的孩子我选择了妥协,可谁敢保证他以后会不会再欺负别人? 那被欺负的孩子呢?他就活该吗?他的内心世界受到了伤害,应该去找谁理论?应该去找谁寻求保护?找老师、校长、家长,还是警察?
如果这件事换做是我,这小孩欺负了我家孩子,我会去上门理论,如果这孩子和家长还是若无其事的坐在凳子上,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抱歉,我不会动手打孩子,也不会打女人和老人,我直接是和他爹干一架。 子不教,父之过! 打输打赢先放一遍,目的就是把事闹大,让欺负人的孩子知道,你做的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多长长记性。 终有一日,我也会是一名孩子的父亲,如果我看到我的孩子从学校回来被其他孩子打破头,然后我却表现得无动于衷,你让我孩子以后怎么想?
所以从整个事件的起因、过程以及结果来看,个人都认为这个案件其实不适宜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 双方发生纠纷本是因为小孩子之间的争执,男子掌掴对方小孩也尚未上升到故意伤害的程度,最后因为老人拿起凳子砸才导致冲突进一步升级(其实也是就男子推了一下老人)。 只不过这个事件因为中间有司法公权力介入,又有老人骨折的结果(可能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在,刑事立案程序一旦启动很难停下,后续会按照立案、公诉、审判的刑事程序继续走下去。 最后这名男子很可能会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但这对两家来说都不是什么好事
。小朋友是做不了同学了,两家自此之后也必是断绝往来。 如果按照刑事程序继续走下去,男子推搡反击老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个人感觉当下司法机关恐怕很难认定男子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第一,男子是整个冲突的引发者,也是率先使用暴力的人员,对于事态发生、升级负有首要责任。 第二,男子掌掴后,其应仍处于情绪激动状态并要求对方小孩道歉。可以想象,如果对方小孩仍然嘴硬,后面可能还会挨巴掌,因此无法认为男子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所以个人认为,男子恐怕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最后应该是缓刑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