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济宁一出租屋内三女一男卖淫被警方当场抓获,老鸨已经被判刑......
济宁一女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被抓了被告人姜某,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租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白玉斌,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城区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此案
姜某通过介绍容留失足妇女卖淫获利5100元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姜某在租住的济宁市任城区利源广场1707室,先后16次介绍、容留失足妇女徐某、于某向裴某等8名嫖娼人员卖淫,非法获利5100元。三女一男于姜某出租屋内卖淫被当场抓住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姜某在其租住的济宁市任城区利源广场1707室,通过微信招嫖方式,先后16次容留、介绍失足妇女徐某、于某向裴某等8名嫖娼人员卖淫,被告人姜某共计收取嫖资5100元,然后按照约定比例与卖淫妇女分成。
另查明,2020年7月22日凌晨0时许,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观音阁派出所对济宁市任城区利源广场商务楼进行清查,清查至该楼1707室时,发现房间内有三女一男非常可疑,后在房间内搜查时发现有避孕套等卖淫物品,民警以口头传唤的方式将现场三女一男带回调查。
被告人姜某如实供述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事实。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并依法扣押被告人姜某直板墨绿色手机一部,白色直板苹果手机一部。公安机关依法对嫖娼人员裴某等人和失足妇女于某、徐某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姜某被法院判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0)
鲁0811刑初1363号(节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在其租住的场所多次介绍并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成立。
根据被告人姜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直板墨绿色手机一部,白色直板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续新国
人民陪审员:冯 蕾
人民陪审员:阮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斌
书记员:贾红霄
信息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