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超市开张第一天大酬宾,赵女士带着7岁的儿子去购物,却因此惹上了赔偿11万余元的官司。赵女士认为法院判得太重,决定上诉。
一段18秒的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4月26日晚上约7点50分,一名身着黑色上衣的女营业员端着疑似有水的盆子从生鲜区向左拐,眼睛一直盯着左边。此时,两名小男孩在超市里奔跑追逐。当红衣小男孩从通道拐角处转身往右跑时,女营业员刚好走到他身后,突然摔倒在地,面部朝下,手中的盆子也摔了出去。
赵女士老家在湖北农村,十多年前夫妻俩来到广东惠州打工,儿子目前念小学二年级。视频中摔倒的女营业员姓谢,事发时54岁,是广东省五华县人,当时刚上班第一天。
赵女士介绍,事发超市就在自家楼下,重新装修后开张第一天搞大酬宾活动。晚饭后她独自带儿子逛超市购物。进入超市时儿子一直紧跟着她,随后不久,儿子遇到了同小区的小伙伴,两人开始在超市里追逐奔跑。没过多久,儿子告诉她有个女营业员摔倒了,但自己没有碰到她。赵女士当时并未在意,买完东西就回家了。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附近派出所民警敲开她家的门,告知那名女营业员认为是她儿子奔跑导致她摔倒,超市报警求助,民警查看监控最终找到了他们。
后来,赵女士接到惠州市惠城区法院的传票,得知摔倒的女营业员谢某起诉了她和丈夫以及超市。谢某称她在工作第一天被赵女士的儿子绊倒受伤,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谢某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她因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约18.58万元,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超市和赵女士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谢某构成10级伤残。
庭审时,“好柿哆生活超市”辩称谢某受伤系小孩奔跑所致,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同时,超市认为原告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减轻超市责任。超市还表示,事发后已询问谢某是否需要就医并给予假期休养,第二天谢某家属找到超市称需住院治疗,超市也垫付了部分费用。
作为被告的小孩母亲赵女士夫妇则辩称,监控显示儿子与谢某之间有两臂远的距离,未发生碰撞。谢某单手抓举作业水盆重心不稳且频繁“东张西望”,疏于观察前方环境,自行踩踏摔倒。赵女士还指出,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事故发生前谢某的行为严重威胁了其本人及顾客安全。
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审理认定,事发当天谢某因7岁小孩在超市奔跑玩耍而摔倒受伤。法院确认谢某的各项损失共计约19.28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约11.8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超市承担30%赔偿责任,赵女士夫妇承担60%赔偿责任,谢某自行担责10%。2025年6月6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一审宣判:赵女士夫妇向谢某支付11.57万元,超市支付4.86万元,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女士表示这个判决令他们感到意外,愿意承担10%以内的责任,认为判决太重,目前正在聘请律师打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