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酒后推车回家 守法意识获赞!6月11日晚9点左右,襄阳市民雷女士在高新区樊魏路上看到三位男子正在费力地推行一辆车灯及仪表盘亮着的小轿车。她觉得这种行为体现了“拒绝酒驾”的守法意识,便拍下视频发到朋友圈,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和点赞。
经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民警调看沿途监控发现,这三位男子从邓城大道辅路右拐至樊魏路,经过桃园路口后,在樊魏路的一家汽修店附近停下,全程接近500米。其中一名男子在驾驶位外侧手扶方向盘推车,另外两名男子则在车后推车,没有人坐在驾驶位上,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驾驶行为。这一行为表明相关人员主观上知道酒后不能驾车,选择了替代性的推车方式,不具有酒后驾车的主观故意,也不符合车辆处于行驶状态的标准,因此不能认定为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视频中的推车行为发生在机动车道及机非混行道路上,属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违法行为。如果在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仍会被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并且存在安全隐患,不仅对自己不安全,也可能影响其他车辆行驶。
交警提醒,酒后挪车、酒后驾驶二轮或三轮摩托车、酒后在小区驾车等行为均属于酒驾,要受到相应处罚。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拒绝酒驾,可以选择步行、请代驾或乘坐其他安全交通工具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