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6月27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对特定情形下可拘留未成年人的年龄下调至14岁,引发外界关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直被称为“小刑法”,其中一半以上的行为与刑法中的行为样态相同,只是情节轻重不同。该法自2006年正式实施以来,此次是首次大修。在刑法已经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审稿新增条款也对近些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域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做出了回应。
苑宁宁表示,通常来说,未成年在实施犯罪之前,有一个从治安违法行为到犯罪的演变过程。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欺凌、恶性滋扰、多次盗窃等行为性质十分恶劣,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极坏。一些未成年人知道自己的年龄没有达到行政拘留标准,就反复作案,危害了社会治安,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也不利。此前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刀切”不执行拘留的做法被认为在处理此类极端个案时处罚威慑不足。
有人认为不必降低违法处罚年龄,因为行政拘留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纠正作用未必大,同时拘留场所也不利于其身心健康。苑宁宁指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中,行政拘留是唯一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严重性仅次于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短期来看,拘留确实能够控制住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对其形成震慑作用。但是,拘留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拘留期间学业会中断;拘留所环境复杂,可能会造成“交叉感染”;被关押的经历也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污名化的身份标签。如果反复被拘留,一些未成年人可能觉得无所谓了,反而增加再次违法的风险。
因此,立法者意识到不能“一关了事”,草案衔接了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措施,新增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这一规定切实让未成年人违法无论年龄大小都要依法获得相关处置,整体衔接上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我国面向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目前发展如何?苑宁宁表示,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一系列矫治措施,包括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确保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通过制发文件细化了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进一步完善了顶层设计。很多地方专门学校的数量不足,各省也在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
在取得进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定问题。例如,专门学校的师资力量和特色课程有待提升专业性;专门教育入学的评估流程和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责令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措施有待进一步细化适用和执行标准;矫治措施的适用程序需要实现案件化规范办理等。此外,这些措施的有效落实需要专门人员,需要探索建设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少年警务,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参与与支持。
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三审稿还规制了校园欺凌行为:“实施学生欺凌,有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苑宁宁表示,明确把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能够弥补此前在治安管理领域对学生欺凌的管理处罚局限。从以往案例来看,大量学生欺凌行为如轻微殴打、长期辱骂、网络侮辱、轻度恐吓等,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等,但又远超普通学生摩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畴。此次修订明确将学生欺凌定性为违法行为,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旁观者、学校、家长都传达了强烈信号:学生欺凌不是小打小闹,而是不可碰触的法律底线。此外,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罚此类学生欺凌行为,也有了更清晰的法律授权和职责指向,提升治理效率。
草案还规定“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的,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苑宁宁指出,学校在防治学生欺凌中具有核心作用,强调其法律责任至关重要。教师和管理人员接触学生时间最长、距离最近,理应是学生欺凌的第一线发现者和响应者。但在现实中,部分学校因学生欺凌事件处理难度大、害怕影响声誉或考核而存在瞒报、淡化处理甚至掩盖问题的倾向,导致欺凌长期化、升级化。此次草案明确了校方疏于职守将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强调了校方不仅是教育者,也是保护学生免于同伴侵害、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