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的李先生住在某小区的一楼,他家楼下是另一位业主姜先生的储藏间。2024年初,李先生发现地下室被邻居改造成了一个巨大的养鱼池,用于饲养锦鲤。李先生和家人不堪噪音之扰,找到邻居姜先生要求拆除鱼池,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李先生和爱人于2017年购买了这间房屋,为了安静和方便专门选了一楼。直到2024年初,姜先生将地下室改建成了大型养鱼池,从此噪音不断。姜先生住在四楼,酷爱养鱼,随着家中鱼缸无法承载长大的锦鲤,便将地下室改造成养鱼池。在改建前,姜先生向小区物业报备,但李先生一家对此并不知情。改建过程中,姜先生安装了过滤泵、增氧泵等专业设备。
养鱼池投入使用后,李先生一家的生活受到影响。李先生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妻子因噪音失眠去医院就诊的记录。他曾与姜先生沟通,希望解决噪音问题。起初,姜先生对地下室及养鱼池相关设备进行了改造,加装隔音棉并更换低噪音设备,但李先生认为噪音仍影响其生活。
李先生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介入,希望姜先生拆除鱼池。姜先生认为自己改造鱼池没有不合规之处,且投入成本较高,不愿拆除。矛盾僵持不下,李先生最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姜先生拆除地下室内的养鱼池及相关设备。
一审时,李先生主张鱼池及相关设备产生的噪音对其房屋内噪声分贝有明显影响,而姜先生则认为这是心理作用。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地下室产生的噪音未超过相应规范标准。李先生不服鉴定结论,认为鉴定过程存在问题,并认为夜间噪音更明显。此外,李先生认为姜先生修建鱼池的行为对房屋安全构成隐患,拒绝法庭调解。
2024年12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养鱼池及相关设备。姜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官现场勘验时注意到,在地下室所有设备开启的情况下,李先生房屋内的噪声分贝有明显变化。庭审中,李先生坚称只有彻底拆除鱼池才能解决失眠问题,而姜先生认为拆除鱼池必要性不足。
为缓解双方矛盾,二审法官尝试调解。开庭前,法官提供了多个调解方案,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不过,姜先生态度有所变化,让法官看到了调解的希望。二审法官还考虑了鱼体迁移的执行难度,认为调解是最优解。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方案:姜先生同意将鱼迁走,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养鱼池及相关设备,恢复地下室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