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检察网消息,济宁吴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介绍、容留多名小闺女卖淫,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了......
01.
>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取保候审
> 检察院审查案件材料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高某某、孟某某、徐某、董某卖淫,现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并容留卖淫女徐某以400元的价格在济宁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向秦某某卖淫。
2、201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女徐某以600元的价格在济宁市某酒店822房间向刘某某卖淫。
3、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女高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在济宁市某公司办公室内向李某卖淫。
4、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并容留卖淫女孟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在济宁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向龙某卖淫。
5、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并容留卖淫女董某以2000元的价格在济宁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向李某某卖淫。
6、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女高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在济宁市**街道“某老味快餐”向姜某卖淫。
02.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资料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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