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民政部部长陆治原在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我国已基本建成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的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统筹协调难、救助范围窄、程序繁琐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需要制定社会救助法,使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草案共7章76条,涵盖总则、救助对象和内容、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草案扩大了社会救助范围,强化了社会救助的兜底功能。除了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还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作为社会救助对象。针对不同类型的救助对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
为了提高救助效率并确保救助便民及时,草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依法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且已经确认为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将在相关部门间共享互认。
草案还强调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性,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的有效衔接和协同,动员引导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