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岁的郑蔚正在等待他的二审开庭。由于被法院取保候审,他目前待在家里。他患有糖尿病,有时需要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身体状况还算稳定,但行动不太方便,外出需要被人搀扶或坐轮椅。
2024年11月22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因身体原因,郑蔚躺在医院的病床上,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庭审。公诉方指控,2004年,郑蔚纠集其家乡的12位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郑蔚认为自己无罪,并通过律师提交了二十多项证据。
一审开庭时,郑蔚同样因为身体原因躺在医院的病床上,通过视频连线参加了庭审。12天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郑蔚为谋取私利,组织同案人郑美等人组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郑蔚在团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法院认定郑蔚有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和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郑蔚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郑蔚1949年6月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江纵队,参加过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他在陆丰县公安局、英德茶场和韶关监狱等单位工作,1991年离休。
郑蔚的儿子郑伟军表示,父亲自1949年参加革命后,离开家乡陆丰市南塘镇柴桥头村,在外工作了五十多年,很少回到村里。2004年,因为祖母病重,74岁的郑蔚决定回到家乡暂住,侍奉祖母。第二年祖母去世后,郑蔚离开了柴桥头村,前后在村里只住了一年多。
同年,柴桥头村的村民在祠堂投票选举产生了12位村民代表,暂时管理村务。郑蔚由于很早就外出工作,并不属于本村村民,没有被选为村民代表。之后12位村民代表推举村民郑美作为组长。
对于“十二代表”因何成立,一些村民认为是由郑蔚提议并选出的,他们听从郑蔚的安排,而郑蔚本人认为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据郑蔚回忆,2004年他在村里暂住期间,恰逢村中重建自来水工程,而此前负责村务的村干部已外出打工,于是便有村民提出推选若干村民代表管理村务。
陆丰法院认定郑蔚参与的三起违法犯罪事实发生在“十二代表”成立后不久。第一起是向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2004年6月至30日间,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以村民乱占土地建房为借口,采用威胁、胁迫等方法,按每座宅基地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向20余户村民强行索要占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8500元。一位村民代表回忆,“十二代表”选出后,很快就在村里张贴了一份通知,提到要建立果林发包和承包制度,整理村容村貌,清理乱占乱建的问题,并向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的村民收取占地补偿款。
此后,除一户村民未缴纳占地补偿款外,另外21户村民按照通知要求缴纳了占地补偿款。负责记账出纳的村民代表表示,占地补偿款并未被据为己有,而是用于村里的各项公共开支。郑蔚对此事不认可,表示自己没有参与。辩护律师也不认可检察院的指控,认为郑蔚提议选出“十二代表”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除了收取占地补偿款,陆丰法院还认定郑蔚组织“十二代表”中的几人于2004年12月26日拆毁村民郑某盾的猪舍及牛棚,引发村民郑某头与两名村民代表的肢体冲突。郑蔚使用催泪剂喷射郑某头,致其跌入水沟。法院认定郑蔚有参与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和故意伤害郑某头的违法行为,但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郑蔚有期徒刑五年。
在郑蔚被判刑之前,“十二代表”中的两位村民代表郑业和郑亿已被陆丰法院判处有罪。针对拆除村民猪舍和牛棚一事,法院当时认定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多位村民代表证实,那段时间柴桥头村各种矛盾突出,村民之间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到2005年,“十二代表”自行宣告解散,郑蔚也在其母亲去世后离开柴桥头村。
2020年7月28日,“十二代表”的组长郑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事拘留。2021年5月24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郑美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汕尾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在郑美被判刑后,“十二代表”中又有四人陆续被认定为同案犯获刑。
郑蔚的儿子郑伟军认为,判决内容前后矛盾,说明法院当初并不认可他父亲也是团伙成员之一。他认为父亲利用离休干部身份持续反映村民被抓的问题,导致引火烧身。郑伟军提供了一份郑蔚写给广东省公安厅信访督察总队负责同志的材料,其中提到他反映了村民被抓的情况。
2021年10月,郑蔚突然因涉嫌参与敲诈勒索被陆丰市公安局网上追逃。郑伟军介绍,对郑蔚的网上追逃持续两年,直到2023年10月25日,陆丰公安局对郑蔚刑事拘留,随即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审时,郑蔚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该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此案未超过追诉期。一审宣判后,郑蔚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