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4年期间,李钺锋利用担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司法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342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钺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他在部分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该案于2025年4月24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钺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钺锋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