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丽,32岁,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2020年7月29日,她因患风湿病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肌炎(抗合成酶综合征)。她的母亲张女士提到,女儿有头孢类抗生素过敏史,但医生未对女儿进行药物过敏、药物适应症和禁忌症方面的风险评估,同年8月2日上午10时左右给她注射了头孢吡肟。当天下午3时左右,刘丽丽开始出现头痛、呕吐、冒汗等过敏症状,8月3日中午被送进呼吸科重症室继续治疗。两天后,医生建议紧急转院到北京协和医院进一步救治。
8月5日上午11时左右,一辆标有“吉大一院”标识的120救护车将刘丽丽转往北京。途中,张女士发现该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甚至连氧气瓶都不够用。当晚11:30左右,刘丽丽在救护车上不幸去世。该救护车将其遗体运回长春,家属支付往返转运费1.3万元。长春市南关区长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称,死亡原因为多发性心肌炎,遗体未行尸检,已火化。
事后调查发现,这辆救护车属于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随车女医生是临时雇来的。2021年9月26日,长春市朝阳区卫康局对其擅自执业的行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2021年,张女士夫妻将“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起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并申请鉴定。由于无尸检报告,多家鉴定机构无法明确死因及损害程度。2022年3月2日,夫妻再次诉至法院,申请对“吉大一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均因未行尸检而无法受理。最终,法院无法查清刘丽丽的死亡原因。
张女士夫妻认为,女儿的死亡是因院方使用头孢过敏以及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造成的,要求判赔各类损失共计141万余元。“吉大一院”辩称其诊疗过程符合临床操作规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仁康急救站”则辩称其仅提供转运服务,不应成为被告,并且事前死者家属已签署转运协议书,认可转运后果自负。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吉大一院”对案涉转运行为应承担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酌定其赔偿责任比例为10%。“仁康急救站”在其不具备急救能力的情况下承接业务,应对刘丽丽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定其赔偿责任比例为60%。法院认定刘丽丽的死亡赔偿金约71.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加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约91万元。2023年7月19日,法院宣判“吉大一院”赔偿约9.1万元,“仁康急救站”赔偿54.6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女士夫妻和“仁康急救站”均不服,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6月28日,长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吉大一院”支付了判赔款,但“仁康急救站”仅支付了约6.8万元,尚欠47万余元。张女士夫妻多次与朝阳区法院沟通,执行局表示已查封“仁康急救站”名下的银行账号和车辆,但对方提出以房抵债,张女士方面坚持要现金。目前此案仍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