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一起涉及56岁老张与周大姐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纠纷。两人在恋爱同居的5个月中,老张累计向周大姐转账2万余元(含现金)。分手后,周大姐拒绝返还其中1万余元,理由是这些钱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及情感陪伴补偿。老张已委托律师发函,拟通过诉讼追讨。
老张认为转账属于未达结婚目的的经济付出,应部分返还。而周大姐则表示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并包含情感补偿性质。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恋爱期间的转账若无书面借贷约定,通常视为赠与,尤其是小额日常开销或共同消费。但大额非日常支出,例如单笔过万元的转账,可能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存在借贷合意证据,如转账备注“借款”或聊天记录明确提及还款,也可以主张返还。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转账,如婚外情转账,法院可能不予支持返还。
在本案中,老张需证明转账属于借贷或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周大姐需证明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如提供消费凭证。相关案例显示,重庆徐大爷转账141万购房,法院扣除共同支出后判返还75万;广东李某在3个月内转账8万元(含2万备注“借款”),法院判返还5万及利息。
法院在确定返还金额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的合理扣除、转账金额是否远超当地消费水平以及是否存在特殊金额或明确消费用途的转账。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关注,部分网友认为该案反映了“情感关系异化为利益交换”,既有批评老张“算计”的声音,也有质疑周大姐“过度索取”的观点。这类纠纷往往夹杂着情感与法律边界的复杂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