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解释构成婚前强奸罪的理由 订婚不等于默示同意。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进行了回应。
关于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的问题,审判长表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并报警,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对于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的情况,审判长澄清,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除了电话录音外,还有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电梯监控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针对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的说法,审判长表示,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订婚,并约定彩礼款18.8万元。案发后,女方亲属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促成二人婚姻,但男方未予回应。女方不存在骗婚情形。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关于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问题,审判长指出,处女膜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个体差异有关,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
在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申请逐项审查,并做了大量工作。考虑到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有悔过表现,二审法院曾考虑适用缓刑,但最终因席某某父母不同意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不符合要求以及席某某拒不认罪等因素,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既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又防止舆论干扰司法,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泄露和公开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可以公开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本案提醒人们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