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仅女性可能有受害人,男性也可能是受害人,但中国刑法并没有将鸡奸定为犯罪,所以没有对该罪的规定。
强奸通常是指男性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但这个法律规定过于狭隘,因为现实生活中可能不仅有女性的受害者,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但鸡奸在中国刑法中并不构成犯罪。被发现是因为没有针对这种犯罪的规定。然而,此前《刑法》中的流氓罪可能包括鸡奸罪,更多详细信息见下文。
中国刑法中没有鸡奸罪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以武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式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第236条明确规定主体是女性。从强奸罪的特征来看,其客体是妇女自主决定自己合法性行为的权利。从客观角度看,“强奸”是指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从对象来看,受害者就是女性。
从主体来看,一定是男性,但如果女性教唆、帮助强奸负有刑事责任的男性,就应该作为共犯来处罚。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男性强奸案制定法律,判例法中也没有保护案例。然而,长期以来,许多国家的刑法和判例并未强调强奸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性别。
例如,1975年德国刑法中的强奸罪仍提及“强迫妇女”,但1998年新版德国刑法中的强奸罪仅规定了“强迫他人”。现行意大利刑法关于性暴力的第60-2条仅将强奸受害者定义为“其他人”。在我的祖国台湾,《妨害性自主罪章》将强奸罪从“女性”扩大到“男性和女性”。
然而,猥亵儿童罪并不存在性别歧视。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儿童的行为。由于儿童区分性别的能力很差,因此法律并不要求实施此类犯罪的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
这意味着,无论孩子是否同意,无论孩子是否反抗,只要对孩子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是猥亵罪,都应该受到追究。
缺乏法律并不构成犯罪。1979年,鸡奸被列入旧《刑法》流氓行为中规定的“其他流氓行为”。1997年,新《刑法》废除了原来的流氓法,对鸡奸没有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鸡奸就不能再被视为犯罪。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了解到,我国刑法对于鸡奸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过去,鸡奸罪可以属于原来的流氓罪,但刑法废除了流氓罪,所以法律对鸡奸罪没有规定。国外刑法已明确强奸受害人不限于女性,但中国刑法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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