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丽在“黑救护车”上去世后,家人历经艰辛维权多年,最终赢得官司,但仍有47万余元判赔款未给付。
刘丽丽,32岁,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2020年7月29日,她因患风湿病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吉大一院”)住院治疗。入院时,她的母亲张女士告知医生和护士,女儿有头孢类抗生素过敏史。然而,8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医生给她注射了头孢吡肟。当天下午3时左右,刘丽丽出现头痛、呕吐、冒汗等过敏症状。8月3日中午1:30左右,她被送进呼吸科重症室继续治疗。两天后,医生建议紧急转院到北京协和医院进一步救治。
8月5日上午11时左右,一辆标有“吉大一院”标识的120救护车将刘丽丽送往北京。途中,张女士发现该救护车上的随行女医生并非“吉大一院”的医生,且车辆不具备急救条件,甚至连氧气瓶都不够用。当晚11:30左右,刘丽丽在救护车上不幸去世。遗体运回长春后,他们支付了往返转运费1.3万元。长春市南关区长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称,死亡原因为多发性心肌炎,遗体未进行尸检并已火化。
事后,张女士得知那辆120救护车属于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康急救站”),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地卫健部门调查发现,“仁康急救站”工作人员在“吉大一院”内承接了刘丽丽的转运业务,并与家属签署了制式转运协议书。2021年9月26日,长春市朝阳区卫康局对“仁康急救站”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2021年,张女士夫妻俩将“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起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并申请鉴定。由于遗体已火化,多家鉴定机构均无法作出鉴定结论。2022年3月2日,夫妻俩再次诉至法院,申请对“吉大一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结果仍无法明确。最终,法院无法查清刘丽丽的死亡原因,也无法认定其系因注射头孢过敏后死亡。
尽管如此,张女士夫妻俩认为,女儿的死亡是因院方使用头孢过敏以及120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造成,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41万余元。“吉大一院”辩称其诊疗过程符合规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仁康急救站”则辩称其仅提供转运服务,不应成为被告。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吉大一院”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仁康急救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刘丽丽的死亡赔偿金约71.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万元,加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约91万元。2023年7月19日,法院宣判“吉大一院”赔偿约9.1万元,“仁康急救站”赔偿54.6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女士夫妻俩和“仁康急救站”均不服,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6月28日,长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吉大一院”支付了判赔款,但“仁康急救站”仅支付了约6.8万元,尚欠47万余元未支付。张女士夫妻多次与朝阳区法院沟通,法院表示此案尚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