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明一向是娱乐圈的正能量楷模,人帅钱多三观正,还获得过德艺双馨工作者称号。近年来,不仅在事业上变身拼命三郎,在公益上更是一马当先。算一算黄晓明的”baby”应该也有八个月了,预产期应该就在明年年初,最近教主的乐呵劲儿可都写在脸上。而就在最近,黄晓明还有另一件喜事,他的官司打赢了。
人帅钱多三观正的黄晓明因为什么打起了官司呢?就是因为作为明星,他的形象太重要了。小法带大家回顾一下事情的经过:
今年“东虹桥金融在线”涉及兑付危机事件。网上有人发微博称黄晓明为该公司老板,欠债3.5个亿带baby跑路,并附上了五张网友评论的截图。该微博在最终被删除前的阅读数为138568次。
事件发生后,黄晓明工作室和东虹桥金融在线都发表声明澄清,黄晓明除与该公司为“贷你圆梦”项目共同宣传外,与该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投资关系。但谣言已经传播开来。
于是黄晓明委托律师将新浪微博蓝V账号“EC品牌观察”的运营主体,微梦创科公司及其注册者袁某告上法庭。经过近半年的诉讼,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黄晓明胜诉。晓明转发北京海淀法院的微博庆祝案件胜诉~
法院是这样判决的,黄晓明系我国知名青年演员,在社会上获得了良好的声望和名誉。其本人有权维护这一良好的形象和名誉。袁某的涉案微博言论有明显的过错,构成通过诽谤、侮辱等方式侵害黄晓明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令其向黄晓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1524元。
是不是很开心,无良造谣者被绳之以法,晓明哥哥正义的用法律保护了自己。
要知道名誉权是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101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对于侵犯名誉权的,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有没有要告倒身边那些小人的冲动?某某某骂我呢,我要起诉他?
但是!你的名誉不是很值钱!
成立名誉侵权,首要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并且要造成一定的影响即要有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其次,以捏造事实的方式侵权还必须是“公然”,即在一定的公开场合丑化他人人格。
根据法律规定,只能要求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要根据情况酌定。而黄晓明这个官司历时近半年,作为代言费上百万的正能量明星,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只有3万元。而维权合理费用就花了3万多元,没有证据支撑的费用肯定还有,大家自己算算账吧。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所以,一般人就不要指望从这里获得很多经济赔偿了。这时候你可能会想,那我要法院判他赔礼道歉,出口恶气也好啊!
Sorry,于正的道歉,琼瑶奶奶还等着呢。十年了,郭敬明也一直没有根据法院判决向庄羽道歉。他们现在不还是活跃的很。因为实际中如果已经做出了相应的经济赔偿,只拒不道歉的话很难构成犯罪。
你是不是又再想,公平正义在哪里?为什么法律不能代表正义的惩戒他们,把他们都抓起来判刑?
因为使社会正常运转的不只有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作为调整控制人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略之一,的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除了法以外还有诸如道德、习惯、宗教、社会礼仪、规章制度等其他社会规范。各种社会规范实现的社会成本不尽相同,除法律以外的这些社会规范也在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更多的时候需要多种社会规范共同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要知道,太多事情是不适宜用法律强行干预、限制、禁止的。
所以舆论的谴责其实也是实现正义的一部分哦。年轻人,图样图森破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