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在与同事聚餐后回家途中因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去世。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1月的一个晚上,金先生与四名同事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后相约去某烧烤店聚餐。期间,他们一起饮用了一瓶自带且已开封的52度白酒。深夜,聚餐结束后,一名同事见金先生身着单薄西装,便将一件薄棉夹克交给他让其穿上。随后,金先生自行打了一辆网约车回家。
次日清晨,邻居发现倒地的金先生并报警,但为时已晚。金先生送医后因医治无效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他的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
金先生的亲属认为,四名同事作为聚餐的共同组织者和饮酒参与者,应对金先生过量饮酒的行为进行劝阻,并负有看顾、照护的注意义务。但四人并未尽到相关义务,对金先生的死亡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聚餐属于同事间正常交往过程中发生的一次聚餐,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四被告在聚餐饮酒的过程中对金先生存在强迫饮酒、劝酒等不当行为。监控显示,聚餐结束后金先生离开餐厅时能自行独立行走,未表现出明显的异常状态,且其中一名被告还向他提供了一件外套,四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之后发生的不幸非四被告所能预料。金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审慎管理自身事务,对饮酒可能会对身体造成的危害也应当明知。
最终,普陀法院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家属提起上诉,但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近年来,因聚餐时过量饮酒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不在少数。普陀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陈莹表示,一般而言,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的身体情况和酒量,对于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如果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放纵自身饮酒具有较高程度的过错,则应认定饮酒者自身存在过错。
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需考量其是否存在违反合理的照护义务、是否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等因素。由于饮酒特别是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增加危险行为和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对彼此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提醒、劝告同饮者适量饮酒,对于已经醉酒的同饮者进行适当的照顾、护送和救助。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能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应当是合理适当的,不宜设定超出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