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送养”为名的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廖某和李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4.3万元。
法院查明,廖某与妻子共生育了7个孩子,均为云南省巧家县松梁子村村民。李某居间介绍并与廖某共谋,将廖某即将出生的婴儿以收取“营养费”的方式卖给他人。几年间,他们陆续将廖某家中的三女、五女和六女卖掉,李某向他人收取了共计4.3万元的“营养费”,并将其中2万元支付给廖某。
法院认为,廖某以出卖为目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自己的三个亲生女儿。李某明知廖某欲出卖亲生女儿,仍积极提供帮助并居间介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两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无论行为人是否与被拐卖儿童存在亲属关系,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廖某作为被送养女婴的亲生父亲,以收取“营养费”为名非法获取利益,李某从中牵线搭桥,两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责任和社会伦理。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披着“送养”外衣的拐卖儿童犯罪的决心,对潜在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凝聚了全社会守护儿童成长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