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一名网友反映在一家甜品店应聘服务员时,发现合同上要求员工一天工作16小时,月休仅2天。6月24日,该店负责人承认合同中有这些规定,并表示这是双方自愿的事情。当地劳动部门则指出,遇到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进行投诉。
赵女士到龙华区东龙新村的甜品店应聘时,看到合同中规定:“自行走人3天内没有试工工资……所有岗位每个月休息2天。如不安排休息算加班。班次:中午11:00-凌晨3:00(包吃住),班次:中午13:00-凌晨3:00(不包吃包住)”。工作期间严禁玩手机、睡觉,每次睡觉扣50元钱。赵女士认为这样高强度的工作时间不合理,于是将自己的求职经历发到网上提醒大家“工作避雷”,引起不少网友关注。
合同显示,员工入职后每月工资为6500元,优秀员工7000元,店长7500元。有人计算出普通员工的时薪仅为13元左右。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5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3.7元/小时。赵女士最终没有选择入职这家甜品店,她认为虽然开出的工资在餐饮行业较高,但工作时长过长,折算下来实际收入并不高,且只有一个班次,这种规定让人难以接受。
记者以求职者身份联系了甜品店相关负责人,对方确认招聘合同确实有“一天工作16小时,月休2天”的规定,并表示这完全是自愿选择。当记者指出时薪低且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时,负责人回应称:“这你自己考虑吧。你情我愿的事,又不是勉强你来我这里上班。你可以去找那种按劳动法一天上8小时月休8天的工作。”
根据劳动法规定,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出部分需支付加班工资。但在该甜品店提供的合同中,只规定月休2天,未提及加班工资或调休。记者联系了广东省XX甜品餐饮产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应。随后记者联系了甜品店所在的龙华区民治街道劳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可以带上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和老板的电话前来投诉,若公司愿意协商则可解决问题,否则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家店的招聘合同中“自行走人3天内没有试工工资”的规定,若这3天属于试用期,则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此外,《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这家甜品店要求单日工作时间超过14小时且未提及加班工资或依法安排调休,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