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广东省梅州市的周某参加公司聚餐后喝了点酒。酒后他骑摩托车返家途中遇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车。为逃避检查,他弃车跳下距离路面6米高的江边绿道,随后翻越绿道栏杆,溺水身亡。其妻陈女士认为交警在丈夫落水时见死不救,并申请索赔超过2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周某为逃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而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交警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展开搜救工作,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女士的再审申请。
据家属陈述,2024年4月3日晚,55岁的周某参加公司聚餐后骑摩托车返家。当晚21时左右,他在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程江大桥附近的河堤路段遇到设卡查车的交警。周某掉头停车逃跑,跳下河堤并最终溺亡。家属认为,交警并未立即施救,导致周某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溺亡。
一审判决书中载明,周某家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当晚针对周某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4129元。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辩称,当晚的执法活动合法,周某的死亡与执法行为无因果关系。警方表示,事发后第一时间组织了警力、校方、曙光救援队、120等力量进行搜救。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执法民警发现周某跳入程江后呼喊让其上岸,并拨打了110、120及救援队电话,搜救行动持续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已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法院认为,周某的死亡是其自身行为造成的,与交警的查车行动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周某系不慎失足落水,而非故意跳水,且交警未及时施救导致其溺亡。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后交警采取了积极救助措施,不存在见死不救的事实。周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跳入河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的妻子陈女士表示将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希望警方完整公开当晚的执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