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据媒体报道,2023年12月4日,在上海市某地铁站,柴先生在上班途中,看到前方一位年近七旬的古女士在电动扶梯上没有站稳,即将摔倒。
柴先生立即上前帮忙,结果导致自己腿部受伤。
尽管柴先生及时救助了古女士,避免了更严重的事故,但他的左腿却因这次救援行动遭受严重伤害,最终被诊断为脚部骨折和膝盖损伤。
几个月后,当柴先生希望得到古女士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确认时,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柴先生将古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因救助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柴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判决古女士应补偿柴先生7000元。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个社会真的病了!做好事反而要自掏腰包,这叫什么道理?明明是救人一命,现在却落得个骨折还要自己承担后果,真是让人心寒!
也有网友认为,这就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啊!老人不仅不感激救命恩人,还百般推诿责任,这种忘恩负义的人根本不配得到帮助!
那么,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施救者是否应该担心承担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权益而采取的救助行为,即使造成了受助人的损害,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施救者无需过分担心因救助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