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张平受贿案。法院对被告人张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至2023年12月期间,张平利用担任贵州省纪委监察综合室主任,贵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贵阳市委副书记,贵州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融资贷款、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72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