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在一水上乐园内,年仅6岁和4岁的两个孩子,亲眼目睹了,母亲溺亡的全部过程!然而事情发生时,两名安全员均不在岗,导致女子溺水10分才被发现,而安全员回来后,他们的救援措施,让在场所有人愤怒不已。(案例来源:新闻报道)炎炎夏日,解暑最好的地方,莫过于水上乐园,然而有水的地方,就肯定伴随着危险。因此,不管是游泳馆还是水上乐园,都会安排专门的安全员,以防止有人溺水,但依然还有很多人不幸溺亡。两个孩子的屈女士,也是这不幸中的一员,事发当天,她带着两个儿子,来到当地的一家水上乐园玩耍,因为孩子还小,所以专门给他们准备了游泳圈,如此一来,最起码的安全有了保障。从监控中可以看到,11时55分,两个孩子在水里玩的不亦乐乎,但是突然一阵大风,竟然把大儿子的游泳圈,吹到了深水区。屈女士看到后,便想给儿子捡回来,从监控中可以看出,屈女士的水性不是太好,她游的很慢,在12时02分时,才游到了被吹走的游泳圈跟前。
深水区水深一米五,而屈女士身高至少有一米六,屈女士可能觉得,站起来应该不会没过她,于是她一只手伸向游泳圈,同时两腿下沉想要站立。可她还是低估了深水区的水深,一米五的水深,虽然不会没过她,但至少超过了鼻子,因此还未站稳,就被呛了一口水。本来水性不是太好,加上呛了一口水,屈女士顿时就慌了神,于是赶紧拍打着水面,想要回到浅水区,但她越挣扎,身体却越不听使唤。此时监控中可以看到,水上乐园虽然设有两个观察点,但两个安全员均不在场,而且周围游客较少,没有注意到这边,水面上只剩两个孩子,而他们明显也被吓到了,无助的看着妈妈的方向。12时09分,一名穿着红色短袖的安全员,回到了岗位上,当他看到有人溺水时,第一时间不是跳水救人,而是找了一个棍子,想要将屈女士捞上来!
然而,几次尝试都以失败告终,这时终于有两名男子,注意到有人溺水,于是二话不说就跳进水里,将屈女士救了上来。而此时,时间也来到了12时13分,距屈女士溺水,已经过了整整10分钟,而溺水后的黄金救援时间,只有5到10分钟。因安全员不正确的施救方式,导致救援时间,整整耽误了4分钟。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时间跳水救援,或者采取呼救的方式,让其他人施救的话,两个孩子可能不会失去母亲。但世上没有如果,因水上乐园聘用不合格的安全员,导致屈女士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32岁,而她两个年幼的孩子,也永远失去了母亲。更为残忍的是,两个孩子眼睁睁地看着母亲,消失在了他们的视野里。屈女士的老公易先生得知消息后,悲痛万分,向水上乐园提出了166万的赔偿金。
水上乐园已经赔付50万元,但他们表示最多赔150万,而且剩余100万,因资金问题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赔偿。(文中皆为化名)1、屈女士溺亡,水上乐园应当赔偿易先生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上乐园身为经营场所,特别是具有安全隐患的游乐场所,不仅有危险提示义务,还具有配备合格的、专业的安全救生员,和定期培训、演练等义务。但本案中,通过安全员的救援方式来看,水上乐园不仅没有聘用专业的安全员,更是没有尽到培训的义务,因此负有全部责任,应当赔偿易先生死亡赔偿金。
2、因安全员的重大过失,造成屈女士溺亡,水上乐园可以向其追偿。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首先,安全员明知水池中,还有游客的情况下,擅离职守导致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屈女士溺水。其次,发现后采取的救援方式,极不专业,且没有第一时间呼救,导致痛失黄金救援时间,致使屈女士溺亡,因此属于重大过失,水上乐园赔偿后可以向其追偿。3、安全员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表现有两种,一种是,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事故。另一种,是经营单位,强令职工违反制度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事故。本案属于第一种,一方面,安全员擅离职守,违反了水上乐园的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其错误的救援方式,也不符合溺水救援的相关步骤,因此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