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向阳庄村村民吴某花家中失窃,丢失了5000元现金及一枚金戒指。几天后,47岁的江某波被拘捕,并在一、二审中均被判犯盗窃罪。
江某波的妻子孙某平表示,此案唯一的直接证据是DNA鉴定,但她声称江某波没有被提取过血样,不清楚如何进行的鉴定。目前,江某波正在准备申诉。
吴某花报案称,中午回家时发现厨房窗户铁栏杆被撬开,东屋墙壁上挂着的包内2000元左右现金、电视机下方盒子里的一枚金戒指和西屋床垫底下3000元左右现金被盗。几天后,住在距离吴某花家20多公里远的江某波被拘留。
检方指控,经现场勘验,从吴某花家被破坏的窗框及栅栏上提取到DNA,经比对与江某波吻合,因此认定江某波犯入室盗窃罪。2024年11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某波涉嫌盗窃案。
检方称,公安机关调取行车轨迹、卡口照片等证实,江某波驾车于案发当日到过案发现场附近。公安勘查现场发现,吴某花家厨房橱柜台面中部见踩踏痕迹,鞋印隐约可见,与抓获江某波时其穿着的鞋底花纹极为相似。厨房外间墙上有一双层塑钢玻璃窗,东扇窗户呈拉开状态,窗户内侧有8根防盗栅栏,东数第一根栅栏中部弯曲,顶部脱落向西移位。公安拍照并用棉签擦取拭子。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鉴定书显示,公安机关送检的“厨房窗框上拭子”及“栅栏上拭子”检出的DNA与江某波的血样基因吻合。法院认定,现场未发现明显被翻找痕迹,在被盗人家中窗框及栅栏位置检验出江某波的DNA,结合江某波驾驶车辆的行车轨迹、案发周边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2024年11月26日,江某波被判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江某波的妻子孙某平并不认同。她表示,公安机关认为案发现场的DNA与江某波的血样基因吻合,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提取他的血样,无法理解如何进行鉴定。据孙某平了解,《鉴定书》中提到江某波的血样于2024年1月18日送检,但他在1月11日被刑事拘留,1月31日被监视居住,在此期间除了前往医院进行入看守所前的常规体检和吸毒尿检检测外,并没有提取过鉴定血样。
江某波的辩护律师黄燕表示,抽血样鉴定应有提取人签字,有提取过程记录,还必须有江某波本人签字确认。但根据本案资料显示,“江某波血样”作为最重要的检材没有提取记录,办案单位至今无法证明送检血样就是江某波本人血样。此外,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后的检材存放了10多天才送检,而检材及样本提取、封存均无照片、录像记录,无法证明该检材来源合法性和完整性。
一审后,江某波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为:鉴定检材的提取无录像、照片,无法证明检材提取的合法性,且DNA样本送检时间滞后;脚印无法确认是江某波的,人像亦未经司法鉴定,江某波没有作案动机等。青岛中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未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对于江某波提及对鉴定检材提取合法性的质疑,二审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将现场提取的DNA在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比中为江某波,将其抓获后再次抽血比中,勘查、取样及鉴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日前,江某波正在准备申诉,并向检察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独立机构对公安提取的拭子进行DNA司法鉴定。
孙某平始终认为丈夫是清白的。她表示,他们家条件还算可以,江某波不会为了几千元就去盗窃。结婚以来,江某波一直兢兢业业为家庭、为孩子努力,是一个好丈夫、好爸爸,多年来夫妻二人经营个体服装生意,年平均收入能达到20多万元。同时,江某波名下有两套房产。
孙某平回忆,事发当天,因夫妻俩吵了一架,早上7点,江某波送完孩子上学后想到鳌山卫街道的东京山去散心,但没开到东京山,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南门处停下来玩了一会儿手机就返回了家中,到家时10点多。根据检方证据显示,侦查机关提供的江某波行程轨迹仅能证明他的车辆出现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南门处,而该地距离向阳庄村约6公里。吴某花家周边监控拍摄到的男子与江某波体貌相似,但并未做出确认。
孙某平认为,被盗人吴某花家窗户距地面1.5米高,江某波身高1.7米,如果他撬窗进入室内,必然会在窗户、外墙等处留下脚印或攀爬的痕迹,但警方勘验未发现。此外,吴某花家厨房窗户栅栏仅一根中部弯曲,仅凭这二十多公分的宽度,任何成年男性都不可能钻过该栅栏。况且,江某波患有心梗、冠心病等多种疾病,接受过两次心脏支架手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很难做到撬窗入室的高强度行为。
面对重重疑点,孙某平无法认同丈夫盗窃。为了还原真相,孙某平正在帮助丈夫江某波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