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小丽分得40余万元的赔偿款。这笔钱存入了她的银行账户,由爷爷代为保管,计划在她成年后再自行处理。后来,这个账户转交给了她的父亲张某管理。
张某与继母李某结婚后不久,于2016年6月和8月两次从女儿的账户中取出共41.9万元。其中20万元先存入张某自己的账户再转给李某,剩下的21.9万元直接转入李某的账户。李某随后将这些钱投入股市,但最终全部亏损。
得知此事后,已经成年的小丽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母李某返还本金41.9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相关费用。法院认为,该款项属于小丽个人财产,而非张某或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作为监护人擅自将这笔钱用于高风险投资,严重侵害了小丽的财产权益。同时,李某明知这是小丽的钱仍参与炒股,因此两人需共同偿还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小丽本金人民币41.9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鉴定费4万元以及保全申请费3270元。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损害了小丽的利益。因此,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