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跃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20年间,刘跃进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党委委员、部长助理以及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融资借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跃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他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