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六旬国家公职人员以金钱为诱饵,且在被害女孩见钱眼开的母亲丁某某的帮助下,对年仅12岁的小女孩进行多次猥亵。此后两年间多次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致女孩怀孕,致此事情败露,如此之重的罪案,竟判七年零九个月。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对此案的延伸思考:
1、山东属于经济大省,各级政府在强抓经济的情况下,有没有反思教育管理的失误和法制教育的失误?
2、希望按巜刑法》236条规定应“顶格处罚”,给予重判。
3、道德伦丧到哪种地步才会将自己的女儿往火坑里推,想想这个母亲多可怕,都说父母是孩子的保护神。这个母亲枉为人母。
4、对不合格监护人的处置应给予追究。
5、帮助女孩儿身体、心理得到及时的恢复和治疗,且尽可能的帮其改变生活环境,尽早忘掉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