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四起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旨在揭示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和风险危害,引导公众增强防范意识。
在发布的案例中,“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一名红通在逃人员非法设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过50亿元。从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沈某峰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并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从而非法吸收大量资金。
裔某集团在此期间共吸收资金达50.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为15.4亿余元。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标等六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周某标等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
最高检强调,在处理外逃犯罪嫌疑人时,通常会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并开展跨国缉捕。在发布红色通报前需要提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书,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依法审查作出决定。对于被引渡回国的外逃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得对其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坚持全面、准确审查原则,确保不遗漏所涉全部罪名,全力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检察机关将继续努力遏制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