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涉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例。被告人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400元。此外,他还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3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石景山区某鸟市内试图非法出售红胁绣眼鸟、黄雀等鸟类。民警在现场查获了红胁绣眼鸟等共计21只鸟类,并在其租借的房屋内发现了银喉长尾山雀等共计31只鸟类。经鉴定,其中22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另有23只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鸟类已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包括37只活体和8只死体,死体鸟类的整体价值为2400元。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并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4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他需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400元,并就其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案中,被告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鸟类,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法院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起到了惩戒与教育的良好效果,增强了公众抵制非法交易、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