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龙飞受贿案于6月10日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龙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龙飞生于1969年8月,四川广安人。2024年2月,官方通报其在任上被查。同年8月,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称,龙飞“执纪违纪,执法犯法”,长期频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娱乐活动安排,还大搞权色、钱色交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间,龙飞利用担任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办公厅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办公厅副主任、主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3万余元。
法院认为,龙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