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高温天气。随着气温的升高,部分劳动者将依法享受一定的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高温劳动者的重要权益。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时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将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高温天气指的是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用人单位应根据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例如,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当气温在37℃至40℃之间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当气温在35℃至37℃之间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还应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各地在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时间上存在差异。例如,北京市高温津贴每年6月至8月发放,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不同。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而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或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