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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明律如是说
近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民政部起草的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明律通读了该草案,归纳出草案和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变动之处,并谈一下自己的解读,供大家参考。
变动1
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草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解读:法律依据由《婚姻法》变更为《民法典》,因为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婚姻法》已经被废止了。
变动2
草案第二条新增:“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解读: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包含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这种情形,即双方如果均为港澳台居民,是没办法在内地登记结婚或离婚的。草案第二条新增内容让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也可以在内地进行婚姻登记了,当然,细则还须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变动3
草案第三条新增:“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解读: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及婚姻档案还没有全国联网,由此导致了一些混乱和不便,给个别人或单位了可乘之机。草案新增内容意味着民政部门会将婚姻基础信息库全国联网,并共享给法院、外交外事、公安等部门。
变动4
草案第四条新增:“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解读:婚姻登记机关目前只管登记,不管你们的家务事,不管你们是否过得平等和睦文明。如果该条实施,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会化身为“婚姻家庭老娘舅”,“人生导师”,为大家的婚姻稳定,家庭幸福操心出力了。
变动5
草案第六条新增:“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解读:婚姻登记机关只负责形式性审查,不实质性审查,革命靠自觉,当事人要敢作敢当,责任自负。一方作假让另一方踩了坑的话,找作假的一方,不要死赖上婚姻登记机关。
变动6
条例第四条“双方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草案第七条“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解读:取消了对结婚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貌似双方可以随便找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了。目前要想知道某男和某女是否登记结婚,只需要去某男或某女户籍所在地查询,即可落实。草案实施后,若婚姻基础信息库对民众开发,被查询人在哪里登记都能快速查询到;反之,若婚姻基础信息库不对民众开发,则落实被查询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就有点儿难办了。
变动7
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草案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解读:结婚登记不需要户口簿了,结婚双方可以不惊动家里人就把婚给结了。家里人(主要是父母吧?)想通过藏户口簿,不给户口簿的方式阻扰当事人结婚,行不通了。草案大开结婚的方便之门,希望更多人更快速地结婚。与之相反的是,离婚因为冷静期的原因,越来越难了。婚姻登记呈现出“易进难出”的态势。
变动8
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被删除。
草案与之对应的第九条没有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内容。
解读:主要原因是《民法典》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由不能登记结婚,修订为可以登记结婚了。只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被隐瞒方可在知晓后1年内尝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变动9
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
草案第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解读:《民法典》施行后,撤销婚姻须去法院起诉,所以配套修订。
变动10
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草案第十三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解读:有两点变化,一个是取消了对离婚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取消原因同变动6。另一个是增加了一个离婚的前提条件“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这意味着去婚姻登记机关前就需要男女双方签订好离婚协议,而不是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再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也不知道草案此条实施后,民政机关是否还会继续备案留存离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
变动11
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草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解读:离婚登记也不需要户口簿了,原因同变动7。
变动12
草案新增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
解读:配套《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内容作出的修订。现在登记离婚男女双方至少得跑两次,耗时31天到60天,双方各有2次反悔的机会。第一次男女双方均可以在提交离婚登记30天内撤回申请,反悔机会1;第二次是30天届满后,男女双方均可不去配合对方一起去申领离婚证,反悔机会2。婚姻登记呈现出“易进难出”的态势。
变动13
草案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后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解读:配套结婚、离婚登记不需要户口簿的变动7、变动11。
变动14
草案第五条、第二十条新增“个人隐私保护及问责”的内容。
解读:好事情。
变动15
草案第二十五条新增:“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出现前款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视情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解读:现实社会里,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是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办理婚姻登记的。目前此类纠纷,一般是需要诉讼解决的,且缺乏具体规定,诉讼流程长,有不少障碍。草案该条若实施,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
关于草案和条例相比,产生的变动,大致就是如上内容了。
如果大家对草案有修改意见,可通过如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婚姻登记条例肯定是要修订的了,届时,也不知道最终出台的新规和草案是否会一致?和条例相比会产生什么变化?
且等待,且观之。
特别提醒:《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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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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