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骑电动车捎人遇车祸后被判赔14万 好心搭载惹争议!2023年8月15日清晨,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徐庄村的卢某芳老人骑电动车前往镇上参加领鸡蛋的促销活动。在现场,她遇到了隔壁村的老友吕某,在返程时捎带吕某一同回家,尽管这需要绕路。不幸的是,在返程途中,电动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两位老人同时受伤。
这场车祸导致吕某成为植物人,至今仍在医院治疗,而卢某芳也因此造成十级伤残。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驾驶员陈某康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芳负次要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吕某家属将卢某芳、陈某康及小型普通客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共计140多万元,其中陈某康承担90%,卢某芳承担10%。卢某芳的儿子严某表示,母亲在本不顺路的情况下好心送吕某回村,遭遇车祸后受伤竟还成为被告,并需赔偿14万多元,他们觉得“有点冤”。
吕某的儿子金某则认为,卢某芳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就要承担责任,而且她在事故中也得到了赔偿金。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法院判令卢某芳赔偿吕某损失14.1万余元,但其家属并未支付完毕。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事故发生时,陈某康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卢某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卢某芳及乘员吕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康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方,卢某芳是次要过错方,吕某无过错。因此,陈某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芳负次要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在诉讼中,原告吕某家属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原本共计161.2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及财政预算中心垫付的部分,赔偿总金额为141.1万余元。其中,要求陈某康赔偿90%,即127万余元;卢某芳赔偿10%,即14.1万余元。
卢某芳在庭审中答辩称,事发时吕某要求自己搭载,并未收取报酬,原告吕某有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法院确认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指出案涉事故发生在卢某芳无偿搭载吕某途中,吕某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甘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搭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应因有偿和无偿而有所区分。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卢某芳应对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可参照机动车“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且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危险应有一定认知,虽然其不负事故责任,但对于自身损失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减轻了卢某芳的赔偿责任。故吕某要求卢某芳赔偿14.1万余元的诉请合理,予以支持。同时,判决涉事保险公司赔偿吕某合计101.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款项)。
卢某芳的儿子严某表示,母亲受伤后造成十级伤残,他一家都在打工,14万元拿不出来,只能从母亲的社保账户中每月拿出一部分来支付。他认为吕某已经通过诉讼获得了保险公司140多万元的赔偿,还要其母亲赔偿14万多元,明显是为了获取另一笔赔偿款。
吕某的儿子金某则表示,按照法院判决,其母亲吕某是不承担责任的,最开始他们一家答应卢某芳亲属承担一部分责任已经是让步了。并且实际到手的赔偿金额并没有140多万元,只有101万元。金某称,事故发生后卢某芳一家获得约15万元的赔偿款,有能力支付。但他感到心寒的是,卢某芳一家从未主动联系他商讨赔偿事宜,也没有去医院看望过他的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