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与被害人通过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中,阳高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随后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并且在被害人报警后,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一审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法院还对涉及的婚约财产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经审理查明,在一审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但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因此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彻底解决纠纷,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拒绝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