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违规请病假遭辞退索赔被驳回。
近日,一起因“泡病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尘埃落定。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前高管李林(化名)因被公司认定存在虚假请病假行为遭解雇后,向公司索赔150万元。本案历时三年,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事由
请病假被查出违规高管被解除劳动合同
2004年10月,李林入职深圳市某网络有限公司,2013年4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4月,李林被聘任为投关事业部副主任,任期一年。任期结束后,公司将其岗位暂调为项目运营。
2022年4月21日,李林前往深圳市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病假意见书》,建议其于4月25日至29日期间病休。4月24日,李林通过公司系统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然而,公司在后续核查中发现异常:该《病假意见书》未加盖有效公章,且开具日期为4月21日,但其所载明的病休开始时间为4月25日。公司与深圳市人民医院核查,确认李林在4月25日无该院的就诊记录。
同年6月15日,公司向李林发出通知,要求其到公司就《病假意见书》违规情况作出说明。尽管李林提供了事后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意见书》,但6月21日,医院出具《声明》,称该病假单因不符合“病假起始日期仅限于当日或次日”的管理规范而无效。6月23日,公司再次要求李林说明情况,李林以治病为由未到场。
6月29日,公司在通知上级工会后,以李林4月25日至29日期间缺勤5个工作日属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年8月,李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余万元及其他各项费用计150余万元。
本案历经一裁两审,双方争议的焦点始终围绕着李林2022年4月25日至29日期间是否存在旷工的情形。
李林诉称,因4月22日周五有工作需要处理,4月23日至24日为周末双休,故询问医生是否可从4月25日开始开具《病假意见书》,医生同意后出具了病休证明。该病假意见书真实有效,且病假申请亦已通过公司审批流程,不属于旷工。
公司则质疑李林存在“泡病假”的嫌疑,指出其从2022年4月至6月基本属于连续工作日休病假状态,其间累计请假19次共计57个工作日,且均避开休息日。同时,医院亦确认4月25日至29日开具的《病假意见书》违规无效。李某对此未做说明,其病假缺乏有效凭证,旷工行为具有客观事实依据。
公司还指出,李林持续休病假的行为,是因其投关事业部副主任岗位到期后,不满公司将其暂时安排在项目运营岗,从而采取的一种与公司消极对抗、不愿履行劳动合同的手段。结合李林4月21日就诊后,22日仍正常上班,说明其身体健康状况可以工作,在没有新的就诊记录情况下,仍要求休25日至29日的病假,具有旷工的主观恶意。因此,公司对李林认定为旷工事实充分。
判决
病假单违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022年11月,劳动仲裁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仅裁决公司支付李林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等9000余元。
李林不服,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李林2022年5月的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等1.3万余元,驳回李林其他诉讼请求。李林继续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市人民医院在诉讼中答复“该《病假意见书》的出具不符合管理规范”,其效力明显大于之前深圳市人民医院二门诊部出具的答复意见,原审法院据此采信深圳市人民医院的回函意见符合规定,中院依法予以维持。此外,公司《规章制度确认书》经李林签名确认,且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公司进行用工管理的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林在2022年4月25日至29日期间旷工未正常出勤,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与李林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李林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今年5月29日,法院判决驳回李林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
劳动者休病假要遵守公司制度
“劳动者享有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但切记勿滥用权利。”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沈威提醒,劳动者在请病假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病假管理制度,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假证明材料;同时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企业对可疑病假享有合理核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