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冷静期第2天毒害儿女 悲剧揭示冷静期风险!2025年5月22日凌晨,贵州省凤冈县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32岁的刘某杰在家庭微信群发布农药瓶照片并留言“已给孩子服毒”,其10岁的儿子与7岁的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杰本人自杀未遂,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事件发生在双方离婚冷静期的第二天——5月20日,刘某杰与妻子黄某飞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母亲抚养、女儿归父亲抚养,婚后房产归属刘某杰。
刘某杰在前一天晚上发布了最后一条抖音视频,配文“最后的狂欢”。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登记后需经30天冷静期方可生效,但此阶段缺乏实质干预措施。5月21日,即冷静期首日,刘某杰曾捆绑黄某飞并出示农药威胁“同归于尽”。黄某飞挣脱后立即向凤冈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报案,警方仅做笔录未采取人身保护令等强制措施。
类似悲剧早有先例:2020年云南男子为逼前妻复婚向3岁女儿灌农药致其肝肾永久损伤,施暴者仅获刑三年;2017年四川父亲勒死两名幼子后自杀,遗书称“让孩子解脱”。这些案件共同指向冷静期风险防控的真空——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未成年子女成为矛盾转移的牺牲品。
黄某飞报案时明确提交了被捆绑照片及死亡威胁证据,但未触发紧急保护程序。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应调查取证并视情发出告诫书。本案中,两个孩子案发时仍在学校正常上课,未获临时监护转移。更值得审视的是施暴者心理干预的缺失:刘某杰父亲承认儿子“怕孩子跟了妈会被外人欺负”的扭曲心态,但基层警力缺乏心理学支持,未能识别其报复倾向。对比霞浦县法院审理父亲伤害女儿案时引入心理咨询师、协调妇联介入的做法,本案的预防机会被系统性忽视。
针对杀害子女案件的量刑差异,折射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不足。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典型案例明确:对未成年家庭成员施暴应“特别、优先保护”,被告人可从严惩处。但现实中,同类犯罪判罚悬殊:刘某杰涉嫌故意杀人面临重刑,而云南灌农药案施暴者仅判三年。法律界定亦存模糊:《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但若加害人自杀未遂,司法实践常以“情绪失控”减轻量刑。
两个孩子死亡诊断书上“农药中毒”的结论,与刘某杰父亲“他怕孩子被欺负”的辩解,构成家庭伦理与法律底线的残酷对冲。当离婚冷静期沦为施暴窗口,当出警记录未能阻断农药瓶的开启,制度设计的初心必须回归最原始的命题:任何形式的婚姻纠纷,都不该由未成年人的生命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