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劳动报》报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公司内部安装摄像头,女员工担心走光泄露隐私,连续18个工作日使用雨伞遮挡。公司人事不管怎么沟通,甚至发了2次警告信,女子依旧坚持在工位上撑伞,最终遭公司开除。女子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3万。
王小妮在深圳某公司工作,是公司的中层管理干部。
2019年初,公司为了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也为了员工的日常管理需要,计划在于当年6月份,在公司的公共区域位置安装多个高清摄像头,也在整个公司进行了通知。
2019年6月24日,摄像头正式的安装到位,其中一个摄像头,刚好位于王小妮工位的上方。
王小妮当时觉得自己处在这个位置,容易走光,而且公司的高管都是男性,这样自己就没有隐私可言了。于是,王小妮当天就用两把雨伞挡住了自己上方的摄像头。
王小妮的举动,引发了公司的热议,人事部门得知情况之后找到王小妮,就其上班撑伞的行为进行了两次谈话沟通,但王小妮仍然认为自己隐私会曝光。人事部门后来又给王小妮送达了2份书面形式的《警告信》,王小妮还是继续撑伞上班。
从6月24日开始,一直到7月17日,整整18个工作日,王小妮都是撑伞上班。公司最终在7月17日当天,以王小妮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王小妮解除了劳动合同。
但是王小妮并不服气,认为公司是非法解除自己的劳务合同,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35124元。
在法庭上,公司方面认为,王小妮的举动是为了逃避公司日常管理,故意将两把雨伞将工位全部遮挡,导致公司无法掌握其上班是在工作还是在玩手机,亦或是在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且这件事情,对其他员工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环境,违背了作为一个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情合理的。
而王小妮方面则认为,这个位置,自己容易走光。自己只是打伞遮挡了上方的摄像头,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可清晰拍摄到自己的工位,打伞的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开除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索赔。
经过审理之后,法院认为,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拍到个人身体隐私部位,完全是以一种极端角度顾虑监控摄像头的功能作用,只要规范着装完全可以避免所谓“走光”问题。在公司打伞18个工作日,拒不改正、拒绝服从公司管理,导致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同虚设,其行为完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小妮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王小妮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经过二审,任然判决王小妮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维持原判。
王小妮不服,向高院申请再议。高院经审查后,认定王小妮的行为违法,公司开除的决定合法,驳回王小妮的再审申请。
此案经由媒体的报道,也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人们也对隐私保护和无理取闹议论纷纷。
首先,公司内部安装摄像头是合法的。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为员工提供薪水,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而且办公室属于公共区域,并非私人生活区域,公司安装摄像头之前,已经做了全体的通知,赋予了员工知情权,公司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合情、合理也合法。
其次,个人隐私需要注意,但不能滥用。办公区域属于公共区域,公共区域应该有公共区域的基本道德,你衣着容易走光,才会被别人看到,但是你不能怪看到的人耍流氓,这是基本的逻辑。你可以跟公司提出换位置,可以穿着包裹性更好的衣服,都是可以解决的办法。而公司为此2次沟通,2次下达书面《警告书》,仍然我行我素,这明显就是不服从公司的管理,身为中层管理干部,不服从管理,一而再再而三,不开除你,开除谁呢?
最后,公民有隐私保护的意识,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被侵犯隐私的判断,不能仅仅只靠我认为、我觉得。别人拿个手机,就觉得是在偷拍自己,别人看了一眼,就觉得是对自己有企图,别人从你身边路过,就觉得是想占便宜。。。。。这不是隐私保护,而是小仙女思想。
隐私受到了侵犯,需要有理有据,这样才能行的端,站得直,有底气。如果仅仅是怀疑,可以报警,在事情没有出来之前,就开始大肆的诋毁和不依不饶,你又何尝不是在侵犯别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