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与被害人通过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但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法院对该案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当庭上诉。席某某及其家属坚称席某某无罪,席某某母亲表示,双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女方事后开始抱怨,就房产本上加名一事和男方发生冲突。而女方家属则表示,席某某强迫女方,否认因房本未加名和彩礼钱而报案。
2025年3月25日,该案刑事与民事二审开庭。二审宣判前夕,席某某母亲表示,案情复杂结果难以预料,但也做好了应对准备,若无法回应合理质疑,将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