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又大又笨重的摄像头变成了让人防不胜防的针孔隐形摄像头,让不少人在不知不觉中被侵犯了个人隐私,而酒店也不例外,在酒店被被偷拍的事件也频发。
一、令人“闻风丧胆”的针孔摄像头
2024年3月,王先生反映他和女友在成都某宾馆入住一夜后,第二天早上在空调软管处发现一个针孔摄像头,当时还亮着灯,女朋友直接吓得蹲下,王先生认为酒店管理存在问题,酒店负责人十分生气:我不知道谁装的摄像头,我也怀疑是你们自己装的!
随后,据报道,负责人道歉并表示以后会加强管理。后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双方调解同时加大当地宾馆排查力度,警方也结合刑警队和技术中队力量进一步调查。
二、若摄像头不是酒店安装的,就可以置身事外了吗?
我们再来看下类似诉讼案例:张女士于2021年10月入住成都某酒店,无意间刷到有人用机顶盒上的针孔摄像头进行偷拍的视频,出于好奇在房间内搜寻起来。“没想到我在正对着床的一个插座里,发现了疑似摄像头的装置,通知酒店拿来工具拆开了插座,确定有一个摄像头。”张女士说。
张女士随后选择报警,民警取下了摄像头,酒店方面也答应给她换房。但换房之后,王女士又在同样的位置的插座里发现了摄像头。
王女士对此很气愤,但对于酒店方的态度更加气愤。
该酒店声称:1.偷拍器不是我装的,警方也没查清是谁装的;2.偷拍视频没有被传播,也没拍到隐私部位。
但是一句“不知情”显然不能免除酒店的责任。后当地法院判决该酒店向当事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000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摄像头虽没有拍摄到张女士身体的私密部位,但其私人空间和私人生活也属于隐私,隐私权受到侵害,酒店对张女士的隐私被侵害均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除此之外,入住酒店被偷拍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陈律师就遇见好几起,索性最后都平安解决。
最近,公务员张某向陈律师咨询。咨询内容如下:
最近他如往常一样正常上班,没想到最近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号码是外地的号码,短信的内容是几张他和一名同事在酒店的偷拍视频截图。
第二天,他又收到了一份EMS邮件,邮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份号称为私家侦探跟踪调查的函件;
一分包含不同角度的偷拍视频截图;
一个U盘,U盘内含偷拍视频。
函件内容还让他在收到信件后速速回电话,否则的话就要把其他片段的视频发送至网上。收到信件之后其人都傻掉了,自己竟然不知道什么时间被人偷偷录了像,而且自己的隐私还全都暴露了,不过他想了下,对方肯定是有目的的,极有可能是为了钱。
于是,其迅速联系了对方,和对方进行了交谈,首先给对方打过去3万元。
另一方面,其迅速联系了EMS派送员,让其查询该信件的邮寄人实名身份信息和预留手机号,在获得该身份信息后,还委托公安朋友查了该身份信息指向的具体自然人。
最终结果显示,EMS是从云南地区邮寄过来,邮寄所使用的身份信息是贵州人士。
这位朋友在体制内也游刃有余,居然还通过手段找到了这位贵州人士名下的实名手机号,拨了过去。果不其然,他说一年前遗失了一张身份证,从来没有邮寄过任何材料,他现在就在贵州,从未离开过贵州,并且详细说明了地址。
作罢,说明对方使用的是假信息。
当天下午,敲诈勒索人士又通过其它手机号再次联系了张某,再次以款项紧张为由向张某索要钱财,这一次开口就是10万元。
张某和对方讨价还价,遭到了对方义正言辞的拒绝。
无奈张某再次支付了10万元。
第二日,对方再次勒索,同样是十万元,但是这次明确阐明,只要给了10万元,立即删除所有信息,再也不会对其威胁,并且信誓旦旦的对天发誓。
张某信以为真,再次支付10万元。
如此,胆战心惊的过了2天。第五日,再次有人通过电话联系张某,当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张某在恐惧中咨询于我,共同商定:
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后得一夕 安寝。起视四境,而秦兵又至矣。然则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至于颠覆,理固宜然。古人云:“以地事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
有鉴于此,绝对不能再打钱,如此反复,必定人财两失。
除此之外,我们拟定向对方传达如下信息:
已经报警,且已经向部门领导汇报,陈述案情,绝对不会再打钱,并且已经知晓了循环敲诈勒索之套路,就绝对不会再束手就擒。
如此,倒也干脆利落,之后再也没有找过李某,也并没有所谓的上网、发帖等不良行为。
事后,陈律师辗转接触了诸多类似案件,发现了该类案件的受害者有一个共同的身份特征:
第一,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大学教授、国企、央企人员;
第二,一般都是经济条件较好,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士;
第三,偷拍地点一般会选择经济型酒店,因为安全保障相对较弱。
正在遭遇此种情况的你对比一下,是否是该种情况,如果是,千万别打钱,千万别打钱,需知循环诈骗,永无止境。
再次强调:“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后得一夕 安寝。起视四境,而秦兵又至矣。然则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至于颠覆,理固宜然。古人云:“以地事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
不要打钱,而是要义正言辞、有理有利有节的拒绝,切勿表现出软弱的一面!
三、安装针孔摄像头,可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如果传播偷拍视频,还将侵犯被侵权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
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面对疯狂的针孔摄像头,酒店该何去何从?
酒店房间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私密场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酒店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使酒店对安装的摄像头不知情,同样属于具有过错行为,不得以不知情对抗消费者来推卸责任,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结合如上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酒店到底该如何做?首先,酒店无权在客房中安装摄像头。
客人一旦入住酒店,那么客人所住的客房便已经构成了一个私密空间,酒店不可在房间中安装针孔摄像头。
曾有酒店以“保障酒店管理、维护酒店设施”为借口,在客房中安装针孔摄像头,这样的说法不仅不符合常理,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倘或这样的借口成立,那么以后住酒店,岂不是变成了“被现场直播”?
其次,酒店方应当强化自身的主体责任,及时进行排查。酒店自身的管理绝不能缺失,对摄像头的检查要做到常态化,要像打扫整理客房一样成为日常工作。可以聘请专业的“反偷拍”猎人上门“扫雷”,或对酒店员工进行相关的技能培训。把藏在阴暗角落的摄像头清理干净,如此才能给住客提供一个安全舒心的居住环境。
但从近几年的相关判决中,法院普遍认定酒店有提供安全、私密空间的义务,因此,在酒店中发现摄像头,无论该摄像头是谁放置,酒店方均应当对客人予以相应的侵权赔偿。
酒店里被安装了针孔摄像头,住客的隐私成了“现场直播”,这既有损酒店的声誉和口碑,被发现后还会被处罚赔偿,无论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住客,酒店都该主动担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