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宣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
2025年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该修订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特别是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和低空经济发展的内容;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民用航空相关规章;完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相关内容;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护;在承运人赔偿责任方面,做好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衔接;增加开放航权的规定,以适应多年来的实践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求。
修订草案初审稿专设了“旅客权益保护”一节,明确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要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还对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具体规定。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总则中增加提升民用航空服务质量的要求;在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进一步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将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为旅客提供的“餐饮”安排改为“食宿”安排。
黄海华指出,民法典对格式条款需遵循的原则、提示说明义务、无效情形以及解释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以及经营者的义务也作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对航班延误处置、旅客服务和投诉管理等有明确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人在为旅客提供服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