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梅琳,1977年出生的福建女子,自述是一名家庭主妇,她的丈夫蓝天云比她小一岁。潘晓安,1998年出生,是某短视频平台的男主播。
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洪梅琳通过自己及其母亲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向潘晓安打赏超过700万元。每月打赏金额从三万余元至一百余万元不等。
蓝天云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晓安返还打赏资金及利息。蓝天云称妻子打赏行为他并不知情,并认为潘晓安在明知洪梅琳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诱使她将大额资产通过“打赏”的方式转移给自己,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洪梅琳并未对这一行为进行答辩。
潘晓安辩称,洪梅琳在短视频平台充值的行为属于网络消费,而打赏则是针对直播表演的精神满足,接受打赏方并非无偿获得打赏,而是提供了相应的直播服务。潘晓安强调,他与洪梅琳之间不存在婚外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潘晓安并非直接从洪梅琳处取得相关款项,而是通过短视频平台形成的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蓝天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万多元由蓝天云承担。该判决已生效。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表示,如果打赏动机仅为追求内心的愉悦,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婚外情、私下交易或情感纠葛,那么打赏应视为娱乐消费,不涉及不当目的。但在同类案件中,若打赏伴随婚外情、私下亲密互动或情感纠葛,法院可能因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判决返还。此外,打赏超出家庭合理支出范围也可能被判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