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自然资源部总规划师魏莉华表示,这是该法自1996年以来的首次大修。原矿产资源法由7章53条修改为8章80条,每个条文都做了变动。
1986年,中国颁布了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勘查和开发提供了基本法治保障。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完善了矿业权有偿使用和依法流转制度。此后,除2009年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外,未再进行实质性修改。
专家指出,由于距离上一次修订时间较长,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已成为矿政管理的突出短板。因此,此次修订旨在解决矿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在矿业用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征收土地、探采“直通车”、矿业权收回补偿等方面实现了突破。
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解决了过去矿业企业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但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遇到的问题。例如,新法规定探矿可采用临时用地,期限与探矿权一致,并明确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可以依法征收土地。
此外,新法确立了探采“直通车”制度,确保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针对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还规定了探采合一制度,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资源后可以进行开采,但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采矿手续。
新矿产资源法还建立了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明确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新法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化配置制度,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新法还结束了“一证载两权”的情况,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物权登记制度。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新矿产资源法增加了“矿区生态修复”一章,明确了“谁开采谁修复”的理念,要求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近年来,中国矿产勘查投入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十四五”期间累计投入找矿资金超过4000亿元,其中社会资金占比超过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