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广东省梅州市的周某参加公司聚餐后喝了点酒,骑摩托车返家途中遇到交警查车。为逃避检查,他弃车跳下距离路面6米高的江边绿道,随后翻越绿道栏杆,溺水身亡。其妻陈女士认为,丈夫落水时交警“见死不救”,因此申请索赔超过200万元。
2024年4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周某为逃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而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交警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展开搜救工作,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驳回了陈女士的再审申请。
2024年4月3日晚,55岁的周某参加公司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当晚21时左右,他途经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程江大桥附近的河堤路段时,遇到正在设卡查车的交警。周某掉头停车逃跑。据周某家人向法院陈述,执勤交警见到周某掉头后立即上前跟进,周某发现被追赶后从河堤路段跳落至下方的沿河花丛中。执勤交警调派警车到上游河堤堵截,周某看到前有警车围堵、后有交警追逐的情况下跳入程江。家属称,事发后执勤交警并未立即施救,导致周某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最终不幸溺水身亡。
一审判决书载明,周某家人将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以及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当晚针对周某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4129元。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答辩称,当晚组织警力在程江河堤路段开展整治交通违法夜查活动,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合法,周某的死亡与执法行为无因果关系。警方表示,事发后第一时间组织警力、校方、曙光救援队、120等力量到场搜救,直至2024年4月7日才在程江河金德宝段发现一具浮尸,经确认系周某。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喝了白酒,为逃避法律处罚,在距离执勤点几十米处调头弃车后,徒步横穿马路翻越栏杆跳下河堤绿道,之后跳入程江河道致溺水死亡。执法民警发现周某跳入程江后呼喊让其上岸,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及救援队电话并通知救护车到现场等,搜救行动持续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已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法院认为,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索赔的相关金额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周某系不慎失足落水,而不是直接跳入水中,且交警在周某落水后应转入及时救援。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后被上诉人采取了积极救助措施,不存在见死不救的事实。周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跳入河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履职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两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2024年12月18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的妻子陈女士等人对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生前为逃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交警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展开搜救工作,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周某家人的再审申请。陈女士表示,她将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希望警方完整公开当晚的执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