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于6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草案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利用自身在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从而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
草案还增加了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强调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各类经营者能够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此外,草案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需要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的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引导和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若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