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哪吒”形象 湖南一烟花厂被告 知识产权保卫战打响!随着《哪吒》系列电影的火爆,穿着红背心、阔腿裤,梳着双丸子头的“哪吒”形象深受大众喜爱。然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这一形象可能会构成侵权。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某影业公司声称,《哪吒之魔童降世》是其出品的一部动画电影,该公司拥有该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有权单独对第三方侵犯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经调查发现,被告浏阳某烟花制造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儿童烟花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哪吒之魔童降世》中的“哪吒”角色形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儿童烟花产品,并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诉儿童烟花产品上的“哪吒”是否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哪吒”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以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指出,尽管存在服装颜色、发型等细节差异,但被诉产品上的“哪吒”形象在整体形象、造型、神态、动作等方面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鉴于《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的知名度,被告应当知晓其行为构成了侵权。经过法官深入浅出地释法说理,被告承认了侵权事实并同意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了赔偿款。
《哪吒之魔童降世》作为一部具有高度独创性的视听作品,依法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中的哪吒等角色形象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虽对角色形象做了细微改动,但整体视觉效果与原设计无实质性差异,仍构成对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百亿顶流”哪吒的出现也引发了知识产权保卫战。商家在生产销售相关商品时需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则意识,避免因小利触碰侵权红线。保护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社会都应尊重他人产权并强化自身产权保护,期待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健全,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创新活力竞相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