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谭松韵母亲被撞身亡一案一审判决结果尘埃落定,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谭某英、谭某韵、杨某、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048.88元;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7907.15元;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619.41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可能很多人、尤其是受害人家属从内心是不能接受的。被告人马明弘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更令人气愤的是,马明弘在交通肇事后没有履行求助义务。即使其后来主动归案,但本人和亲属在法庭内外的傲慢、冷酷与自私的表现,不仅深深伤害了受害人亲属的情感,更挑战着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底线。
那么法院是判错了吗?其实,如果大家了解法院的基本审判思路和审判规则,很多问题也便于理解了。法院只能依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法律事实,通过适用成文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其结果或多或少会与社会大众基于朴素正义价值观得出的主观结论存在一定出入。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3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马明弘酒后驾车,从后面撞上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杨某、陈某后逃逸,躲藏到朋友张亚(因犯窝藏罪已被另案处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家中。
事故发生后,现场路人拨打120、110,三名被害人被送医救治。2019年1月2日9时许,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到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
同月23日,被害人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致被害人黄某死亡、杨某重伤、陈某轻伤。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明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杨某、陈某无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可能大部人会有以下疑问:
一、为什么定交通肇事罪?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看本案是由什么原因引发的。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在饮酒的前提下驾驶机动车,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该严重后果必须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二、为什么本案中已经出现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却未认定被告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当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而得不到及时救助时才可以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现场有人随即拨打120,被害人黄某被及时送医,在医治20余天后因伤情严重死亡,因此黄某的死亡行为应当归责于被告人先前的肇事行为而非伺后的逃逸行为,即被告人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三、被告人逃逸后,经家属规劝、陪同下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而且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还可以认定自首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经家属规劝才去公安机关,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情节认定。
而对于自首的要求更为严格,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能否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的关键是需要如实供述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事实,或者虽被发觉,但其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因其悔罪态度较差,法院仍依法从严把握了从轻处理尺度。
本案的审判结果值得大家深思,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而法律的谦抑性又注定其无法代替道德准则规制社会。因此,在承认法律局限性的同时,我们应该为当地法院公开透明审理案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坚持罪行法定、维护司法公正的行为点赞。